目前,北大做出决定,在2009年将不招收不孝之子。这个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成了现在大家热衷的话题。我认为这个决定是荒谬的. 这个决定看似合理,合乎道德观念,实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同时, 这个决定有单方面捍卫家长的权益之嫌. 综合论之, 我对这个决定有以下疑惑或是看法:
1、 什么是不孝,北大怎样评定一个高中生是孝还是不孝
通常说的不孝是指不顺从父母,不尊重父母的意见,给父母关怀少,成年后不赡养父母。
一个尚无能力为父母提供衣食住行条件的高中生,还需要接受父母养育、教育和保护,是无力赡养父母的,要判定是否孝顺就只能看他是否听父母的话,是否遵守父母制定的行为规则。但是,很显然,不完全听父母的话, 不完全遵守父母制定的行为规则并不是不孝顺的表现。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
子女关怀父母与得到父母的关怀是对等的。如果一个高中生在成长过程中没到父母的关怀,就必然对父母冷漠,那这样的表现是否应当被判定为是不孝的行为呢?
如果孩子与父母发生意见分歧,孩子是否应当完全遵从于父母的意愿呢?比如,在选择学校、选择朋友的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子女不遵照父母的意愿行事,这样的孩子是否就是不孝之子呢?
目前,学生在学校自杀的已不罕见,孩子杀害父母或爷爷等直系亲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可是,没有一个学校或一个父母为孩子们的死负责。特别是学校,大不了在长叹一声中就袖手旁观了。试问,哪一所学校对自己的学生自杀负过一点责任?
孩子是否孝顺,很大程度上是父母与学校教育的结果。没有一个人天生就是孝顺或不孝顺的。正常情况下,孩子出生就由父母养育,到了能上学的时候,又进入学校学习,接受教育。如果他在高中时,尚有不尊重父母的行为,那么,首先应当负责的就是父母自己,其次是学校; 是他们没有教育好孩子,教育他们形成孝顺的思想品德。孩子不孝的责任不应当完全由孩子承担,我们不应当逃避孩子不孝的责任,不应当逃避教育他们成为合格的公民,具有优良品质的人的责任!
学校可以拒绝不孝的孩子入学,那么,是否应当站出来惩罚没给予孩子关怀以及虐待孩子的父母呢?是否应当站出来惩罚不孝之子的父母从而伸张正义呢?如果将所有造成不孝行为的责任推给孩子们,于学校来讲,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吗?学校这样做,具有正义性吗?
另外,从操作层面上看,北大是否应当成立一个孝子考评委员会,制定一个考评标准,对每一个学生的孝顺情况作一个评定,再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可评议的结论呢?(因为孝与不孝,父母最有发言权)
要评定就得制定一个标准,那么,不孝的标准是什么?与父母吵架就是不孝?不按父母的意愿办事是不是不孝?逃学是不是不孝?离家出走是不是不孝?没给父母打洗脚水是不是不孝?没按时完成作业是不是不孝?没按父母要求按时回家是不是不孝?如果父母要求儿子早上六点给他做早饭而儿子没做,这又是不是不孝的表现呢?
退一步说,标准出来了,那谁来保证这个标准以及考评的公平与公正性?由谁来举证、谁来保证证据的可信度?是否要公开进行考评?这种标准与考评是否就能够不损害到孩子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设想,如果你的孩子有不孝顺你的行为,你是否就放弃对他的教育、放弃把他教育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希望呢?如果北大因为你孩子不孝,拒收你的孩子入学,你是否认为这样做没有损害到你与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同时, 现实情况是,孝与不孝的行为是阶段性的,是伴随人一生的品格。当学生在某个时期或某个阶段因为与父母有冲突,产生意见不合,就很可能做出不孝的举动来. 当冲突平息之后,又会和好如初,和睦相处,父母关怀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因此,你北大怎么就能判定一个学生是孝顺的或是不孝的呢?
因此,我完全可以认为,北大拒收不孝之子的规定,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她既不能制定标准,也不好执行操作。
2、 谁给了北大剥夺不孝之子接受继续受教育的权力
拒收不孝之子入校与开除在校期间亲吻的学生这两种规定都是违法的。因为在法律上以及在其它规定上,我们还没有看到学生因为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剥夺他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我们想问,是谁给予了学校这些权力。
我们常常看到手握一定权力的机构或人,总在扩大自己的权力,滥用权力。
北大使用的是国家的教育资源,是无偿使用,但她却可以自己规定招收对象的条件,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她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却可以自己决定招收什么样的学生,这公平吗?这种自主招生是否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孩子对父母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律会给以惩罚,而不是学校可以以此为由拒收这样的学生入学,从而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当然,如果一个高中生触犯了法律,法律给予了学校处罚的权力,学校据此进行处罚,那就另当别论。但是,这处罚,也只能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执行。
如果北大可以制定拒收不孝之子这个规则,那么,其他高校是否可以这样做?高中是否也可以拒绝接收不孝之子?如果高中可以,那么,初中是否可以根据这个条款拒绝不孝之子入学呢?
如果北大有这个权力,那么,她就有权力制定另外的条款,拒收不符合她要求的高中生踏入她的校门。比如,她可以规定,拒绝招收那些在纹川地震后没有捐款的学生。因为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学生缺乏爱心(对父母不尊重与这种爱心哪个更重要?哪种精神更值得提倡?我认为,孝顺父母与无私地帮助别人的精神都重要) 以此类推,她也还可能规定拒收身高达不到她要求的学生、还可以规定拒收高中有恋爱行为的学生、还可以规定拒招不忠,不义的学生,还可以自己规定不招收其他她不想招的学生! 难道这就是自主招生?
如果一个学生有打骂父母、顶撞父母、侵犯父母人生权利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应当由法律给予学生(未成年人)以处罚,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做出给予包括禁止他们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在内的处罚。并且, 很多不孝的行为是不会触犯法律的,难道学校就有权利因为学生具有没有触犯法律的不孝行为而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力?成人中也还有那么多不孝之子,国家为何不剥夺他们工作的权利呢?
我们对于孩子自杀的父母可以不惩罚,那么,我们有什么权力夺去不遵守父母的行为规则或对父母冷漠的孩子享受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或权利呢?是谁给了北大这样的权力?
3、学校的责任是“树人”、北大是否有逃避教育的责任
学校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场所,具有教育学生形成良好品格的义务。也有把那些不孝之子教育成孝顺之人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不是执法机关,而是教育人的场所,其职能是“树人”。学校不仅是给学生灌输知识,更重要的功能是教育学生成为合格的公民,通过教育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观。如果,你剥夺了接受还处于接受教育阶段的人的接受教育的权力,那么可以认为你是在逃避教育人的义务。
如果北大拒招不孝之子合理合法化,那么,事实上就成了北大只招收品行上无缺陷、成绩优秀的高中生。如果这样,那些行为不端的高中生该由谁来教育呢?把他们放弃,让他们自谋生路,进入社会打工赚钱养活自己吗?我们完全可以就此认为,北大是在逃避教育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学校都放弃和逃避这个义务,那么,我们还要学校来干什么?
大家必须明白, 除从事成人教育的学校(院)外, 是学校与父母在共同教育学生,履行教育他们的义务,而不是学生在进入学校前就已成为不孝或孝顺的人了.
4 北大作这个规定有功利之嫌
我们知道,北大的高考录取分数是相当高的。也就是说,她录取的是成绩最好的学生。如果她再制定各种录取条件,那么可以这样认为,她录取的学生将是学习成绩最好,高考分数最高,思想观念最符合她的要求的学生. 很显然,如果这样的话,她的教学任务就会非常轻松. 因为这样的学生相对于其他学生而言更好教育,更容易成材。因此,从客观上讲,剩下的学生,被其它所谓的二流学校录取,而这些所谓二流的学校培养这些被挑选后剩下的学生的难度就会更大,培养他们成材的难度就更大. 同时, 我们很清晰地看出, 同样的老师,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与培养品学相对而言较次的学生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北大的这些招收条件是功利的。北大制定各种入学条件,以招收品学兼优的学生,相对来讲,就把那些品学稍差一些的学生留给了其它学校。以最优的教育资源培育基础最好、表现最优的学生,那她们的教学会是何等的省心省力啊! 但那些占有资源相对较少,录取分数低的学校将付出更多的劳动,才能出同等的教育成果,才能看到立竿见影的教学成绩, 产能得到与北大同样好的名声!
我们可以考虑一下,现在那些所谓二流的学校,如果占有她那样的教育资源,招收符合那些条件的学生,其教育成绩是否会比她少呢?这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因此,北大做出2009年拒招不孝之子的决定是令人疑惑的,让我感到荒谬的决定. |